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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游戏涉赌法理研究


发布日期:2022-04-02 17:51    点击次数:172

棋牌游戏涉赌法理研究

  因此要界定网络棋牌博彩游戏是否构成博彩或开设赌场犯罪,就要看其是否具备博彩罪、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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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理上看,犯罪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构成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就不认为构成该犯罪。

因此要界定网络棋牌博彩游戏是否构成博彩或开设赌场犯罪,就要看其是否具备博彩罪、开设赌场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主观上,网络棋牌博彩游戏参与者以营利为目的 网络棋牌博彩游戏参与者所得到的只是游戏币、积分等“网络虚拟财产”。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现实价值性,是判断网络棋牌博彩游戏参与者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前提。

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现实价值性,游戏参与者得到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换取现实利益,那么游戏参与者在主观上就无从以营利为其目的;如果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价值性,游戏参与者得到的就是现实的利益,那么游戏参与者主观上就有可能以营利为目的。

  “网络虚拟财产” 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游戏账号、游戏货币等游戏物品,其物理上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而在网络游戏中,体现为具有某些功能的游戏物品。

网络虚拟财产有四个来源。

一是在游戏开始阶段由游戏运营商赠送,以这种方式获得网络虚拟财产非常有限;二是通过战胜游戏对手或完成游戏中的任务而获得,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或是由服务器给付,或是从失败的玩家手中取得;三是通过各种渠道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充值,这种方式是虚拟财产的重要来源,是现实货币转换为虚拟财产的官方方式;四是从网上及现实社会中的交易市场上获得,这种非官方的方式一般是在游戏玩家之间进行的,玩家之间按照“网络虚拟财产”的市场价进行交易,“以钱易物”或“以物易物”,获得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形态上体现为记载在电脑中的字符串,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其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价值性。

首先,在用途上, 网络虚拟财产在流通中显示出了作为商品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购买各种虚拟物品,这种虚拟物品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是网络运营商为游戏者提供的服务,根据游戏玩家给付的不同数额的虚拟货币,提供的不同等级的服务;其次,网络虚拟财产使拥有者具有荣誉感,网络虚拟财产是博彩的象征;其三,网络虚拟财产还具有“互转性”,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货币间可以互转, 如网络虚拟财产的来源三、四所述,游戏玩家可以把现实货币转换为虚拟财产,虽然大部分运营商没有设置将虚拟财产转换为现实货币的渠道,但是玩家还是可以通过玩家之间的交易将虚拟财产转换为现实货币。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已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特征。

在著名的李宏晨案中,北京朝阳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述及的:“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学者以及更多的法律工作者也认定其是公民的财产。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财产价值性。

正是因为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性,网络游戏的玩家在游戏中得到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转换为现实货币,实现玩家得到的现实利益, 使得一些游戏玩家以营利为目的参与网络棋牌博彩游戏。

而网络游戏的运营商通过运营网络游戏也获得高额的利益。

在高额利润的吸引下,更多运营商以营利为目的运营游戏。

  (二)客观上,网络棋牌博彩游戏参与者开设赌场或以博彩为业 网络棋牌博彩游戏的运营商是以开设赌场为客观表现,部分游戏玩家是以博彩为业为客观表现。

在网络棋牌博彩游戏中,运营商为游戏玩家提供了一个网络棋牌游戏的平台,玩家通过登陆自己的账号,利用自己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的游戏虚拟货币作为“筹码” 参加梭哈、斗牛等网络棋牌博彩游戏,就像是现实中人们将货币换成筹码进入赌场一样。

  网络棋牌博彩游戏运营商通过开设此类游戏,赚取了巨额收益,这种收益并不是虚拟的,而是实实在在的体现为货币价值的收益。

游戏运营商之所以开发棋牌博彩游戏,根本目的在于赚取更大的收益。

在网络棋牌博彩游戏中,庄家就是运营商。

运营商为游戏玩家提供网络平台进行博彩,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得高额利润。

事实上,运营商的行为构成以开设赌场为客观表现形式的开设赌场罪。

在这样的网络游戏中,一些“技艺”精湛的玩家,通过较长时间的游戏,赢得相当数量的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通过交易,转换成现实货币,这部分货币足以支付他的日常开支。

而这部分“在较长时间内,博彩活动成为其生活的主要内容,并以博彩收入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 的玩家,我们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博彩为业为表现形式的博彩罪。

  (三) 主体上, 网络棋牌博彩游戏参与者符合开设赌场罪、博彩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网络博彩游戏的运营商属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网络博彩游戏运营商一般为公司,符合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

在网络博彩游戏的玩家中,所有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博彩罪的犯罪主体。

  (四)客体上,网络棋牌博彩游戏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随着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用户不断增加,使得网络博彩游戏危害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网络博彩游戏的隐蔽性和开放性,使网络博彩行为比公开的博彩行为的危害性更大。

在网络博彩或现实中博彩合法化的国家中,都是禁止青少年参与的,有具体的措施来防范青少年参与博彩,但是由于谁都可以上网,网络博彩游戏无法对参与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加以限制,执法部门处于失控状况,相比一般博彩,网络博彩游戏中青少年的参与者更多, 而青少年自制能力差,博彩更容易上瘾。

这种似是而非的博彩行为更加缺少国家的监管,比现实的博彩更具危害性。

网络博彩游戏破坏社会生产,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由于网络棋牌博彩游戏具备了法理上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网络棋牌博彩游戏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游戏。

网络棋牌游戏运营商为游戏玩家提供网络平台进行博彩,并从中获得高额利润,远超出“收取正常的场地和服务费用的行为”。

这些网络棋牌游戏的运营商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博彩提供网络平台、设定博彩方式、提供赌具、筹码等组织博彩的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对于以网络棋牌博彩游戏为业,沉迷其中, 利用网络棋牌博彩游戏赚取大量虚拟财产, 并 “在较长时间内,博彩活动成为其生活的主要内容,并以博彩收入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玩家,应当认为其构成了以博彩为业为客观表现的博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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